1.金融機構開發票一定要轉賬給公司嗎?他們不能付現金嗎?
挑戰:
我們從廠家買材料,有時候會要求對方“開發票”,而不是金融機構給公司轉賬。然后,讓對方出具單據,加蓋財務專用章,作為證明我們支付了現金的匯票。如果不能,為什么酒店企業可以收到支票并開具發票?我是問:開發票一定要從金融機構轉賬到公司嗎?不能付現金嗎?
回答:
兩國之間沒有限制現金支付方式的涉稅文件。應稅行為確認并支付后,賣方可以根據買方的具體數據開具發票。
二是支票開具的發票與資金流不符。因為不是通過發票上的法人金融機構轉賬
挑戰:
發票三流一致:資金流、發票流、貨流要一致。但是酒店企業一般都是開具稅率發票,大多是收支票。而不是根據發票把錢轉到公司金融機構。會不會變成資金流不一致?怎么操作?
回答:
如在酒店發生應稅行為,應根據具體購買者的數據填寫發票。如果是收而不是轉錢給大眾,是非常違背三流和一貫原則的。
公司吊銷和注銷的區別三.接受支票開具的發票在資金流動中變得不一致。因為不是通過發票上的法人金融機構轉賬
挑戰:
一般只能通過金融機構轉賬給公司支付貸款的方式向廠家購買材料。有時,我們會要求對方打開文件,蓋上對方的財務專用章。有可能嗎?
回答:
您的現金支付方式不在我們的法律法規范圍內。如果用支票付款,賣方也要如實開具發票。
文獻依據:1。根據《商務部關于加強稅率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明確規定:
"1.一般進項稅在稅率上的抵扣問題...(3)購買運費或應稅勞務支付貸款和勞務費用的簡便性。納稅購買運費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支付現金的單位,必須與銷售貨物的單位和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批準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修改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7號)第十九條規定:“銷售產品、提供公共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管理和娛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現金用于內部經營管理,錢包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同樣,只能向錢包開具付款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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