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注冊資本轉讓股份可以嗎?
股份可以按注冊資本轉讓,按中華民國
公司法
第五章第二節的相關規定一般是指公司股東將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轉讓給他人的立法行為。全額轉讓的,轉讓方仍為公司股東,受讓方成為公司股東;部分轉讓的,轉讓方仍享有轉讓部分的資產負債表,受讓方享有轉讓部分的資產負債表。股份轉讓一般包括股份回購和并購。
第二,限制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非法轉讓。”但《公司法》在以下幾個方面對股份轉讓進行了限制:
1.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成立后一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的常務董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進行審批。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持有股份總數的25%;公司持有的股份在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月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國有股的轉讓應當符合立法和行政事務
規則
辦公室的規定。
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作為公司股份的受讓方,也不得接受公司作為公司的股份
物權
第三個人。
5.股東不得在法定的“止付期限”內轉讓股份。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重新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變更登記。然而,立法是正確的
香港證券交易所
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國有企業在香港證券交易所買賣公司股票,必須遵守主管機關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企業控股的中小企業取消電話行業在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交易,必須遵守主管機關的規定。”
在司法機關的實踐中,根據注冊資本轉讓股份的情況,應當按照公司取消電話的立法規定進行認定和處理,特別是對于籌資比例的認定,只能嚴格根據籌資情況來確定和處理。如有違法行為,要追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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