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注銷登記看,注銷登記是已成立的公司,因出現法定的終止情況(破產、解散等)而為的登記,注銷登記后,公甸的主體資格消滅。在公司未為注銷登記前,公司還是存在的。《比利時株式會社勞動法》第391條第三款規定: “公司的解散,僅自在商業性和公司注冊簿新聞稿解散月內,對第三人發生司職。”因此,注銷登記申請的無權整體仍應當是公司。不過,此時的公司處于類似的下一階段和類似的穩定狀態中——注銷以前的清算穩定狀態中,可稱為清算中的公司(為保護公司債務人的個人利益,各國立法明確規定,公司終止時應當進行清算),公司已停止長時間的經營管理娛樂活動,進入由清算組掌管而主要進行清算的活動狀態中。在清算中,公司行政機關,尤其是公司代表人轉為清算組織的核心成員進行娛樂活動。所以,公司為注銷登記申請,不能再由公司的代表人,而應由公司的清算組織執行。中華民族《公司登記條例》第197明確規定: “公司清算結束后, 清算組……應當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從也就是說說,清算組織可以指定代表人,也可以交由中間人擬定注銷登記審批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