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是一些公司設置的職位之一,監事的執行力比較大,可以近似公司的決議,也會對公司未來的可持續發展產生深遠的負面影響。但是主管是什么職位呢?其實很多人只聽說過主管,對自己的崗位非常了解。
主管的職位是什么
監事是公司常設監督機構的核心成員,又稱“監事”,負責監督公司的財務狀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職位的落實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能。在我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撤銷公司審計的必要法定監督機關。
監事一般由大股東選舉產生,由職工代表組成,不得兼任董事或總經理。
根據現行有效的勞動法,監事或監事會的職能如下:公司注銷時是否要查賬
(a)財務檢查;
(二)監督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履行職責的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個人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民事訴訟;
(七)
公司章程
明確規定的其他行政權力。
前款第(六)項所稱第一百五十二條的明確規定是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履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
公司章程
它明確規定,只有信用公司的大股東或者股權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東被分立180日以上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權的,才可以請求監事會或者沒有監事會的信用公司的監事向最高人民法院對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提起民事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監事會會議,對監事會的決議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的監事和無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管理出現異常情況,可以進行調查并得出結果;在適當的時候,可以聘請律師和經紀公司協助其管理,費用由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