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將材料相關信息帶到市政務中心等公安部門窗口申請。
初審合格后,簽發《受理通知書》或取消《天津公司申請材料接收表》。不符合受理前提的,事后或5個工作日內重新使用,告知申請人需天津公司補正的材料全部作廢(出具通知表)。
2.如果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要求,申請人將決定是否批準注冊,并在事后出具《注冊決定通知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出具《中小企業登記材料核實事項通知書》,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3.五個假期后(除需要核對的申請材料的實質性細節外),申請人可以通過向許可窗口出示《登記決定通知書》來變更《變更登記核準通知書》。
(1)法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公司蓋章);
(3)《指定選擇或共同交付中介機構證明》(公司公章);
(四)信貸公司變更股東提交股東大會的決議;
(五)股權轉讓協議或股份交割證明證明
(6)新股東的主要資格證明或第三方證明;
(7)規章制度(由公司法人簽署);
(8)公司變更股東或發起人需申請批準的,提交相關機構的批準文件或許可證;
(9)公司《營業單位許可證》備案函。
股東變更只能在兩國都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目的是避免他人利用財團法人或股東的身份改變中小企業的數據。另外要知道,股東變更有繳納萬分之五稅的情況,資產越大,應納稅額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