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是公司可能的注冊資本,也是公司持續發展的儲備。其物理性質屬于注冊資本,因此只能用于公司而不能用于大股東的再分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條明確規定:“公司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或者增加公司資本。
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讓給注銷公司中介作為資本時,留存的公積金不得低于轉讓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條明確規定了公積金的使用,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公司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虧損。
2.公積金用于擴大公司生產經營和管理所需的資金。
3.公積金可以轉換為增加公司資本。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留存的公積金不得低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公積金轉為資本后,按照融資或持股比例分配給大股東。
4.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公司的虧損必須從年度凈利潤中扣除,以彌補虧損。不需要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