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公司流程部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據國家立法、行政事務法規、規章和公司章程對公司注入的資產進行審查,對符合立法、行政事務法規、規章的進行核實;不符合立法、行政事務法律、法規的,不予批準。可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機關在審查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申請時,首先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公司注冊資本作出明確的規定和要求,主要是《勞動法》規定的設立公司的前提條件、《公司登記條例》規定的應提交的材料等。;二是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章程的明確規定是登記機關審查公司注冊資本是否現實、是否有權的主要依據。登記機關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1)勞動法中各種公司注冊資本的下限。
(二)注冊資本在公司章程中的記載及其方式和比例;
(3)驗資證明。驗資證明必須來自具有驗資專業知識的律師事務所或審計經紀公司。驗資證明是登記機關審查判斷注冊資本是否真實有效的最重要的物質依據。會計證是注冊資本到位最重要的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