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時,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行政復議決定一經送達,即具有約束力。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被申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又不強制執行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下級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申請人或者第三人不起訴、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或者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終局裁決的,按照下列明確規定處理:
一、維持明確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已經明確有限公司注銷稅務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違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最高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改變明確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違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最高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