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如果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發生變更,必須盡快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否則公安部門會給予相應的處罰。
八達通企業公共服務邊肖帶你去看一看。
清晰多變的細節如下:
1.注冊商標變更:企業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2.企業變更住所:企業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3.事業單位變更登記:企業變更法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4.企業注冊資本變更登記:企業變更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在報紙上刊登新聞稿,并于45日晚向公安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5.公司經營范圍變更登記: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經營范圍變更涉及立法、行政法規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項目必須經批準方可登記的,應當自主管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6.企業類別變更登記:企業變更類別的,應當根據擬變更公司類別的設立前提,在規定期限內向企業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相關文件。
7.大股東及股份變更登記:公司大股東轉讓股份的,應當自股份轉讓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大股東的主要資格證明或者第三方證明。
8.企業合并及南京公司變更登記注銷:因合并或分立而存續的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或者分立而新設立的企業,應當申請設立登記。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應當自新聞發布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并提交合并協議、合并或者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刊上刊登的《南京公司注銷證明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