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可不知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新政!
2021-11-02 08:55:15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實施更大規模減稅降費的決策部署,2021年財稅部門連續出臺多項企業所得稅政策,為鼓勵創新、刺激消費、擴大就業、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提供了有益助力。 2021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已經啟動。對2021年新出臺的企業所得稅政策進行梳理,并提示需要注意的重點,希望對納稅人有所幫助。 一、稅前扣除政策(一)企業扶貧捐贈扣除政策為切實減輕參與扶貧企業稅負,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聯合發布《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國務院扶貧辦公告第49號)。符合條件的企業發生的扶貧捐贈支出允許稅前扣除:一是明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直屬機構發生的扶貧捐贈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在政策執行期內,如果目標貧困地區脫貧,上述政策可以繼續適用。 二是明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未扣除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同時落實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政策。 三是明確當扶貧捐贈與其他公益捐贈同時發生時,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不計入公益捐贈年度扣除限額。 企業在進行扶貧捐贈時要注意兩點:一是“目標扶貧區”的具體范圍,包括832個國家重點扶貧開發縣、集中連片貧困地區縣(惠城區福田區6縣1市享受區內政策)和已建卡貧困村。 考慮到已建卡貧困村數量較多,實行動態管理,公告未附“目標貧困地區”具體名單,具體名單可向當地扶貧部門查詢或咨詢。 二是根據《公益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112號),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公益機構、公益社會組織和其他公益組織依法接受、使用捐贈財產用于公益事業時,應當向提供捐贈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出具憑證。 向“目標貧困地區”捐贈支出的,企業應及時要求發放方在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上注明目標貧困地區的具體名稱,并妥善保管票據。 (二)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扣除政策為切實減輕保險企業稅負,促進保險業健康穩定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2號),明確自2021年1月1日起, 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限額為扣除退保等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余額的18%。 超出部分允許在隨后的幾年中扣除。 企業在理解這一政策時,需要把握以下兩點:一是政策在一定意義上改變了這一支出稅前扣除的基本規則。一方面,統一將財產保險企業15%、人身保險企業10%的扣除比例提高到18%,大大提高了扣除比例;另一方面,超額部分允許結轉,無限期扣除。在會計上,這類費用可以轉化為遞延所得稅資產,用于未來年度的扣稅,稅差將從永久差額變為可抵扣的暫時差額。 二是取消了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要求,但企業要加強結轉扣除手續費和傭金費用的臺賬管理。 (三)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扣除政策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提高金融企業抗風險能力,保障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平穩運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扣除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6號),明確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繼續執行《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扣除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9號)規定的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扣除1%的政策。 為幫助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引導信貸資金流向“三農”和中小企業,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稅前扣除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5號)(以下簡稱“2021年第85號公告”)。明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企業按照《關于金融企業稅前扣除貸款損失準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21〕3號)的規定,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將繼續執行按規定提取和扣除貸款損失準備的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企業按照2021年第85號公告執行農業貸款稅前扣除政策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的,不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6號)第一條至第四條,即這兩項政策不得疊加。 (四)廣州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風險準備金和期貨投資者保護基金支出扣除政策為防范期貨交易風險,推進廣州國際金融中心和自貿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廣州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風險準備金和期貨投資者保護基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32號),明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廣州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按向會員收取的手續費收入的20%按有關規定計提風險準備金。 按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費用的2%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護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時,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清算和退還上述準備金時,應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稅收優惠政策(一)小微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為有效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培育經濟發展新動力,激發市場主體新活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13號),明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總資產上限分別由30萬元、100人或80人、3000萬元或100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300人、5000萬元; 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5%的有效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減按10%的實際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為確保上述政策有效實施,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對小型微利企業實施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號),明確了具體實施口徑:一是明確了無論企業實施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只要符合要求,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 二是簡化了小微利企業提前還款階段的判斷方法,直接根據提前還款申報時當年的累計情況進行判斷,不再與上一年度的情況進行關聯。 三是明確了每月預付的企業一旦在年中可以判斷為小型微利企業,其報告期應調整為季度預付,一旦調整,在當年不會發生變化。 (二)創業投資企業優惠政策為支持創業投資發展,財稅〔2021〕13號文件將覆蓋享受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投資對象范圍。從“從業人員不超過200人、總資產不超過3000萬元、年銷售收入不超過3000萬元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到“從業人員不超過300人、總資產不超過5000萬元、年銷售收入不超過5000萬元的初創科技型企業”,明確創業投資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投資已持續2年。或2021年1月1日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且自2021年1月1日起投資滿2年,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55號)規定的享受創業投資稅收優惠的被投資方范圍及其他條件的,可適用財稅〔2021〕55號文件規定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三)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75號)和《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106號),規定六大行業、四大領域重點行業企業新購置的固定資產,企業可以縮短或加快。上述行業小型微利企業生產經營的R&D共享的新購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稅前扣除;如果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折舊年限可以縮短或加快。 為進一步推動產業轉型升級,促進經濟結構調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6號),將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行業范圍擴大至所有制造業。 企業應注意以下兩點:一是除六大行業、四大領域重點行業的制造企業外,其他適用加速折舊政策的制造企業的固定資產應在2021年1月1日以后重新購置;二是新購置的固定資產包括貨幣形式購置和自建兩種形式。企業購買使用的固定資產也可以適用加速折舊政策。 (四)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優惠政策為吸引各類投資參與,促進信息產業發展,國務院決定在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兩免三減”或“五免五減”的基礎上,繼續對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實施“兩免三減”優惠政策。 為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行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8號),明確依法設立并具備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從2021年12月31日前的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享受“兩免三減”優惠政策至期滿。 (五)對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的優惠政策為鼓勵第三方治理行業發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聯合發布《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生態環境部公告2021年第60號),明確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六)商業文化機構轉制優惠政策為進一步深化文化體制改革,促進文化產業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宣部聯合印發《關于在文化體制改革中繼續實施商業文化機構轉制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16號),明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繼續實施“商業文化機構轉制企業”。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轉型的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可繼續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改造中涉及資產評估增值的企業所得稅,以及資產轉讓或轉移應享受符合現行規定的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七)橫琴新區優惠政策為突出橫琴休閑旅游區位特色,引導粵港澳旅游業健康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在橫琴新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增加旅游產業項目的通知》(財稅〔2021〕63號),明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橫琴新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增加相關旅游產業項目。 (8)創新型企業在華發行存托憑證優惠政策為支持創新型企業發展,拓寬境內資本投資渠道,促進境外資本融資和回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聯合發布《關于創新型企業在華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公告2021年第52號)。對我國持有或轉讓創新型企業發行的存托憑證(以下簡稱“創新型企業CDR”)的稅收政策進行了明確:一是企業投資者持有創新型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持有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適用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政策。 二是根據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轉讓創新企業cdr的差額收入和持有創新企業cdr的分紅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是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持有創新型企業cdr取得的股息收入,視同持有創新型企業發行cdr的基礎股票取得的股息收入,適用企業所得稅免征所得稅政策。 (九)鐵路債券優惠政策為支持鐵路產業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延續《關于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30號)基本規定的基礎上,聯合發布《關于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7號),明確持有2021年至2023年面向企業投資者發行的鐵路。 (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政策配套的通知》(財稅〔2012〕30號)和《關于繼續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19號),從事《飲用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新建飲用水工程投資運營。 為鞏固提升農村飲水安全水平,促進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繼續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7號),明確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將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繼續實施。 (11)養老、托幼、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優惠政策是為了增加就業、改善民生、擴大服務消費。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深圳注冊外資公司、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聯合發布《關于社區家庭服務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公告2021年第76號)稱,自2021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為社區提供養老、護理、家政服務。 (十二)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優惠政策為優化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就業環境,擴大其就業創業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退役士兵部在延續《關于繼續實施扶持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46號)基本規定的基礎上, 修訂《關于進一步支持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21號),明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業招用自謀職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之月起三年內,按照實際從業人數依次扣除增值稅。 標準是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漲50%。 (十三)重點群體創業就業優惠政策為鼓勵創業創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在延續《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49號)基本規定的基礎上, 修訂《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22號),明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業將招收已建檔立卡的貧困人口。 以及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并持有《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收稅收政策”)的人員,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將從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中扣除, 地方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按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3年內實際從業人數依次執行。 標準是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漲30%。 為確保上述政策有效實施,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教育部聯合發布《關于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對相關管理事項作出調整:一是明確納稅人申報納稅時可享受優惠待遇。 對于那些從事個體經營的貧困人口,可以在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時享受優惠待遇。招收已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納稅人向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取得《企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認定證書》,申報納稅時享受稅收優惠。 二是將稅收優惠管理辦法由備案改為備查。 三.綜合稅收政策為提高政策確定性,幫助企業去杠桿,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4號)(以下簡稱“2021年第64號公告”),明確了永續債的稅務處理方法:一是明確永續債投資可選擇適用股息或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或。 二是規定發行人企業應在發行市場的發行文件中向投資者披露其適用的稅務處理方法。 三是明確稅務處理方式一旦確定,就不能改變。如果稅務處理方法與會計處理方法不一致,發行人和投資者在進行稅務處理時必須進行相應的稅務調整。 四是明確政策從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企業在最終結算時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一是永續債券的投資者應與發行人的企業所得稅保持一致,雙方的企業所得稅處理應遵循對等原則,即發行人稅前扣除利息的,投資者應確認利息收入;發行人按股息進行稅務處理的,投資者可以約定適用股息紅利優惠政策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是發行人按照會計上的稅后利潤分配進行處理,且符合2021年第64號公告關于稅前扣除利息的要求,則年度結付款實行減稅處理。 三是現行企業所得稅對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約束條件和利息支出稅前扣除的約束條件也適用于永續債券的相應處理。 四.“精簡管理、下放權力、強化監管、提升服務”政策(一)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政策為支持貿易新業態發展,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6號)。從核定征收范圍、核定應稅所得率、核定要求等方面,對綜合實驗區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事項作出規定。一是享受“不免稅”政策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通知》(財稅〔2021〕103號)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可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二是明確跨境電商企業在核定征收時,將統一采用核定的4%應稅所得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及相關免稅政策;三是明確核實征收程序和實施時間。 (二)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1號),對《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寫表》等13個表格的表格樣式或填寫說明進行了修訂。并取消部分信息的填報:一是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基本信息表》(A00000)等7張表格的樣式和填報說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等3張表格。 二是完善《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境外所得納稅調整后收入明細表》(A108010)中個別數據項的說明。 第三,取消完成《R&D費用附加扣除R&D項目收款表》和提交《R&D支出輔助賬戶匯總表》。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修訂了“二”的填報說明。《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中的扣除調整項目-(XVII)其他”(第30行),增加“企業將商品、資產和服務用于捐贈、廣告宣傳等用途,對銷售進行納稅調整后,相應支出的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同”。 資料來源:中國稅務,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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