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新政 | 2021年1月1日起,這些新政開始施行
2021-10-30 10:01:51
稅務違法行為舉報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9號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深化稅務領域“精簡機構、下放權力、加強監管、改進服務”改革,完善稅務稽查體系。針對原辦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對原辦法進行了修訂。 主要修改內容包括:增加便利檢察官的措施,加強約束納稅人的規定,適應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需要,增加促進稅務機關申報管理“一體化”的具體措施。 《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6號,對綜合實驗區跨境電子商務企業的核定征收范圍、條件、方式、程序、優惠政策等作出規定,旨在為綜合實驗區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提供更加便捷的操作方式。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7號為鼓勵和引導納稅人增強依法誠信納稅意識,主動糾正稅收失信行為,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1〕35號),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公告,明確稅收信用修復的相關問題。 自2021年1月1日起,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企業納稅人通過作出信用承諾、糾正失信行為等方式進行納稅信用恢復。 相關鏈接:保留此表單!納稅信用修復的范圍和標準都在這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議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5號)為深化“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提高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議待遇的便利性,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議待遇管理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鏈接:干貨來了!12問答解讀《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議待遇管理辦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為不斷優化營商環境,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加快構建現代經濟體系,促進高質量發展,需要制定專門的行政法規,從制度層面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條例》明確了優化營商環境的原則和方向,對加強市場主體保護、優化市場環境、提高政府服務能力和水平、規范創新監管執法、強化法治保障等作出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完善稅收法制,優化稅收執法方式,依法提升稅務機關稅收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規章制定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對《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并重新公布。 深圳市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征收工作規則的公告2021年第8號。為適應稅務機關機構改革后征管新形勢,提高深圳市土地增值稅管理水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結合具體職能調整和土地增值稅征管現狀,制定了《公告》,進一步加強登記、清算申報、清算管理、后期銷售、舊房轉讓等土地增值稅項目的征管。 相關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發布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規則的公告》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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