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標異議?
商標異議是《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序,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異議期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提出商標異議的可以是任何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是商標注冊人,也可以是非商標注冊人,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什么樣的商標會被提出異議呢?
1、經初步審查認定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10條的規定,使用了商標法禁用的標志。
2、經初步審查認定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28條的規定,侵犯他人在先商標權,申請注冊的商標同他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注冊商標或經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3、經初步審查認定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31條的規定,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權利。
4、初審認定的商標侵犯馳名商標的。
5、初審認定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15條的規定,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經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將被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標申請注冊的。
6、初審認定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16條的規定,濫用地理標志,致使公眾產生混亂的。
7、初審認定的商標侵犯他人外觀設計專利權或者著作權的。
8、初審認定的商標侵犯他人在先特殊標志權的。
9、初審認定的商標是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商標被異議,該怎么辦?
商標局在受理商標異議申請后,會將異議人的“商標異議申請書”及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等副本送交被異議人,限定被異議人在收到之日起30日內進行答辯,被異議人在限定期限內未作出書面答辯的,視為放棄答辯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