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38條:“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再次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及時辦理商標續展能有效節約時間,重新申請商標的時間長,尤其是現在商標審查越來越嚴格,重新申請面臨駁回、補正、遭異議等風險,而且商標續展只需要幾個月。
1、商標注冊與商標續展的實質不同:商標續展無須實質審查,重新申請必須經過實質審查程序。
2、續展商標權不間斷的得以延續:商標只有不中斷使用、且知名度較高,才有資格認定著名商標和馳名商標。
3、重新申請面臨為駁回的風險:對于某些1993年以前《商標法》未禁止的商標注冊或2001年版《商標法》新增的規定,如注冊人放棄續展,重新注冊的話,有些商標不能獲得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