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1) 取決于特定地理條件、不能重復再現(xiàn)的固定建筑物、橋梁等。
(2) 因其包含有氣體、液體及粉末狀等無固定形狀的物質而導致其形狀、圖案、色彩不固定的產(chǎn)品。
(3) 產(chǎn)品的不能分割、不能單獨出售或使用的部分。如一種適用于幼兒使用的雙把手水杯,不能僅保護雙把手,而必須與杯子一 同申請保護。
(4) 對于由多個不同特定形狀或圖案的構件組成的產(chǎn)品而言,如果構件本身不能成為一種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產(chǎn)品,則該構件不 屬于可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客體。
例如,如果一個玩具由許多 插接件相互插接而成,而各個插接件不能單獨使用,也就是說不能構成獨立產(chǎn)品,那么單獨的插接件不給予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只有 當該插接件和其他插接件一起作為插接組件玩具以一件外觀設計 專利申請?zhí)岢觯拍芙o予外觀設計專利保護。
(5) 不能作用于視覺或者用肉眼難以判斷的物品,如集成電路,或在放大鏡下才能觀察到的紡織品圖案。
(6) 要求保護的外觀設計不是產(chǎn)品本身常規(guī)的形態(tài),如手帕本身原為四方形的平面產(chǎn)品,但若將手帕扎成花或鼠、兔等小動物的 形狀來申請專利是不可以的。
(7) 以自然物原有的形狀、圖案、色彩作為主體的設計。
(8) 純屬美術范疇的作品,如繪畫、雕塑等不能給予外觀設計專利保護。但一些小擺設、小雕像以及一些可以進行批量生產(chǎn)的 工藝品可予以保護。
(9) 在所屬領域內具有一般知識或技能的人認為極容易進行的創(chuàng)作,如以司空見慣的形狀、圖案為基礎的設計,像三角形、長方 形、圓形、梅花形、圓柱形、圓錐形、正多面體、長方形、水花紋、黑白 相間的方格等常見的圖案,這些均被認為是一般人員容易進行的、早已公知、公用的創(chuàng)作,因此不予以外觀設計專利保護。
(10)模仿有名的著作、著名建筑物、人物肖像的設計和圖像,并將其原封不動地使用在申請專利的產(chǎn)品上,如把徐悲鴻的名畫 制成地毯,把膠水瓶仿照天壇祈年殿的造型,均是不能得到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如果申請的外觀設計中含有這些內容,需將它們所 提交的申請文件中的圖片或照片上這些內容作涂覆。
(11) 商標是某一件商品用于區(qū)別其他工業(yè)或商業(yè)、企業(yè)集團的商品標記,不是產(chǎn)品本身,因此它不屬于外觀設計的范疇。
(12) —般文字和數(shù)字的字型以及字音、字義不能作為要求保 護的外觀設計的具體內容。但反復連續(xù)地按一定規(guī)律排列圖案化 的文字可以視為圖案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