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權利是有地域性限制的,即:在一個國家/地區獲準的商標權,僅在該國/該地區有效。如:“五糧液”商標在國內注冊后,仍需到韓國、智利等銷售國分別去注冊保護,才能在這些國家均獲得法律保護。
2、避免長期使用的商標被他人在境外搶先注冊(包括競爭對手、海外經銷商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所搶注),不得不以高昂代價與之合作或被迫重新打造新品牌。
3、避免在境外無意或被動侵犯他人商標權利,導致支付巨額賠償費。
4、大部分國家/地區商標注冊的周期較長,提前進行涉外商標注冊有利于出口保護和市場戰略的實施。以避免產生產品急需出口,但卻無國際注冊商標可用的尷尬局面。
5、樹立品牌形象,提升企業品牌價值,塑造國際品牌。如:“海爾Haier”商標,在進行國際注冊后就可以加以宣傳,贏得消費者更多信賴。
6、國家對出口企業在境外注冊商標有專項資金補貼和其他一些優惠政策。
國際商標注冊資料:
申請人的名義必須與國內申請人或注冊人的名義完全一致并擁有以下內容之一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一份:
1、營業執照復印件,
2、居住證明復印件,
3、身份證件復印件,
4、在中國無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場所或無住所的中國僑民,應附經公證的中國國籍證明一份。
非“馬德里聯盟”成員國的國民,若在我國有其合資或獨資企業,可以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注冊申請。另外,臺灣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過國家商標局提出國際注冊申請。
申請人根據“指定國家”的類型準備以下內容之一的原屬國基礎注冊或基礎申請文件一份:
1、《商標注冊證復印件》(用于:純“協定”和純“議定書締約方或共同締約方),
2、《初步審定公告》復印件(用于:純“協定”和純“議定書締約方或共同締約方),
3、商標局出具的《商標申請受理證明》(用于:純“議定書”締約方)。
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委托書》一份。
按照規定要求填寫中文國際商標申請書一份,同時必須在申請書上加蓋申請人公章或簽字。或者,按照要求填寫外文國際商標注冊申請書一份,同時必須在申請書上加蓋申請人公章或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