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商標“撤三”的答辯,核心點就一個——商標權人舉證證明被申請注冊商標近三年內正在實際使用中。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有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提交申請時應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受理后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未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前款所稱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使用注冊商標,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附著物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根據以上規定可知,注冊商標的使用可分為直接使用和間接使用,直接使用如在商品、商品包裝;間接使用包括說明書、合同書等。具體包括:商標使用的圖片或相關資料,商標印刷情、商標產品生產和銷售情況、商標產品交易文書、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商標產品宣傳證據等等。證據要充分,要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另外需要特別注意“撤三”的法律規定有關“連續三年”的表述,切忌在證據材料中忽略時間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