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異議申請
1、商標局收到商標異議申請后,經過形式審查后,符合受理條件的開具《受理通知書》。如果是異議人自己提交的異議申請,商標局將直接給異議人寄發《受理通知書》;如果是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商標局則將《受理通知書》寄發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2、異議人只能對登載在《商標公告》上經初步審定的商標提出異議。
3、異議人只能在異議期限內對經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異議期為3個月,自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計算,至注冊公告的前一天。
4、異議人提出的異議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有相應的證據支持。證據在提出異議申請時不能提交的,應當在異議申請書中聲明,并應自提交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證據(可在3個月內郵寄補交)。
5、異議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順延至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6、商標異議答辯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對異議補正及證據提交的要求和時限同樣適用于答辯程序
二、異議處理程序: 1、 商標局收到異議書及有關證據后,將異議書副本寄達被異議人商標注冊申請人,被異議人應在收到異議書之日起十五天內作出書面答辯。被異議人在限期內未作出答辯的視為棄權,不影響異議程序進行。 2、商標局對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所提出的事實與理由,經過調查核實研究后,作出異議裁定。四、異議裁定結果: 商標局在作出異議裁定后要將異議裁定書寄給異議人與被異議人。異議裁定有兩種結果。 1、異議理由不能成立,后經初步審定的商標予以注冊; 2、異議理由充分,異議成立,原初步審定的商標不予注冊。 但是如果異議當事人中任何一方是議裁定不服, 可在收到異議裁通知書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商標異復審,商標申請注冊轉入申請商標異議定審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