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審材料
1.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du公章)
2. 商標構思及使用情況(主要突出知名度)
3. 企業簡介
4. 企業所獲得的各項榮譽
5. 企業最近三年銷售、廣告費用及相關財務情況。
6. 企業媒體報道或圖片廣告原件及復印件
7. 企業銷售產品外觀原件及復印件
8. 其他可以證明企業產品和知名度證據和材料
9. 最早使用此商標的證明材料
10. 申請人需要對其提方的證據材料進行逐一分類編號并制作目錄清單,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的具體事實做簡要說明,并加蓋公章。
商標駁回復審時間應注意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如下:
一、商標復審申請以郵寄方式收發文的,其15天復審時限的計算,分別將當地郵局收到信函和發出信函的郵戳日期,視為當事人收到和發出的日期;郵戳不清或者沒有郵戳的,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發文標注的日期順延15天視為當事人收到的日期,或者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商標復審申請的日期上溯15天視為當事人發出的日期。
當事人或商標代理組織提交商標復審書件時,應提供商標局郵寄的信封,以便計算當事人收到商標局駁回通知的日期。
二、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復審申請,共復審時限從國際局發出駁回通知書所標注的日期起算。不能提供國際局發文日期的,則以商標局發給國際局的駁回商標通知書所標注的日期起算。
三、由于延期申請的時限審查只能在收到復審申請書件時才能進行,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延期申請時,不進行時限審查,而在收到正式復審書件時一并進行時限審查。超過法定時限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或代理人。
1.委托書 ;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被駁回的商標駁回通知書/異議裁定書(帶商標局的信封)、證據材料
駁回是商標注冊申請過程中一種常見的審查結果,通常有違反禁止性規定的駁回、商標不具顯著性的駁回、與在先商標權(指在先申請或在先注冊)相沖突的駁回等幾種類型,按《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均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駁回復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