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以下幾種材料是比較常見的商標使用證據:
1、發票:發票作為經濟交往中基本的商事憑證,商標注冊人在填寫商品、服務名稱的同時注明商標名稱,及開票時間,因此是商標的使用中有力的證據。
2、合同(或協議):合同、協議是經濟主體參與經濟活動的重要憑證和依據,在訂立合同、簽訂協議時有體現合同訂立時間、內容,最好明確標有注冊商標的名稱,因此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有效證據。
3、廣告宣傳品:廣告包括在廣播、電視、報紙、雜志、各種會議、博覽會、商品交易會等的宣傳廣告,能夠很好地提供時間、商標標識等重要信息等直接有力的證據。
4、產品質檢報告:由上級質量監督部門、行業協會等權威機構出具的證明商品品質的產品檢驗報告,其手續嚴格,報告形成的時間內容標注清晰,是一種較好的商標使用證據。
5、包裝物品:包裝物品包括商品包裝物、服務用品包裝物或容器等。由于包裝物或容器由于難以確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體時間,較難作為直接證據被采用,因此還需其它證據進行佐證。
6、商標印制證明材料:商標印制是商標使用的前提條件,證明印制商標時間點,及開具的發票、訂立印制商標合同以及相應的訂制商標所支付的銀行匯款憑證等。
總之,各類證據相互印證,相互關聯,形成有效的證據鏈條,能更充分證明商標的使用情況。商標注冊人在進行答辯時應盡可能多的提供各種證據材料,以保證證據的充分、有效。
最后如錯過答辯時間,法律還給予了當事人救濟途徑。
《商標法》第五十四條 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