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確實有些窄,但是,也不能說意義不大。
1、在真正發生訴訟的情況下,尺寸修改也是落入保護范圍的。
2、改局部形狀的話要看改動的大小。比如:你申請外觀專利是一個車整體,對方僅在輪胎的花紋上做了改變,這樣也是構成侵權的。要從整個車的角度進行判斷。
3、判斷外觀專利是否侵權的人為因素較大。訴訟時,如果法官認為改動大,則不屬于近似外觀設計則不侵權,如果法官認為改動小,則會認為屬于相似外觀設計,屬于侵權。
另外:
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請參考。
第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認定產品種類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確定產品的用途,可以參考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產品的功能以及產品銷售、實際使用的情況等因素。
第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對于主要由技術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征以及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的產品的材料、內部結構等特征,應當不予考慮。
下列情形,通常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
(一)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于其他部位;
(二)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相對于授權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征。
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兩者相同;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