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在下列情況下應予駁回:
(1)申請不符合大陸《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條第1款有關發明的規定。
(2) 申請屬于大陸《專利法》第5條規定的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或者屬于大陸《專利法》第25條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的規范;或者 不符合大陸《專利法》第22條、《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2條第1款規定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要求;或者依照大陸《專利法》第9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 權的。
(3)申請不符合大陸《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第4款規定,沒有提供符合《專利法》要求的說明書或權利請求書的;或者不符合大陸《專利法》第31條第1款規定的一發明一專利原則要求的;
(4)申請的修改或者方案的申請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范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