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商標交易有三種方式分別是:合同轉讓、繼受轉讓、行政命令轉讓。
一、合同轉專讓是轉讓方和受讓屬方遵循自愿原則簽訂轉讓合同,然后按照正規流程向商標局提交轉讓申請。
二、繼受轉讓也很好理解,一般有兩種情況:
1.商標所有人生命結束后,有繼承人按繼承程序繼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冊商標。
2.商標所有人的企業被合并或被兼并時的繼受移轉。
三、行政命令轉讓一般發生在公有制國家。這里說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財產流轉的計劃和行政。例如我國國有企業根據行政命令發生分立、合并、解散或轉產,必然會發生注冊商標主體變化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