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申請被駁回
商標申請被駁回的原因有很多,但實踐中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1)可能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權利,包括與他人在先申請商標、著作權、外觀專利權以及個人姓名權等發生沖突.(2)不具有顯著性,即申請商標違背了商標法第11、12條規定,不具備顯著特征或識別性.(3)違反公序良俗的情形,如使用官方標志、帶有歧視煽動性質、帶有欺騙性等,具體可參見商標法第10條的規定.
遇到上述第(1)、(2)項問題時,一品知識產權建議商標申請人應及時咨詢專業的商標代理機構尋求相對中立客觀的判斷.如果發生這些問題是因為自身申請商標存在某些特殊背景或合理原因,則可以及時向商標局提出駁回復審申請進行申辯.當遇到第(3)項問題時,雖然法律同樣提供申請駁回復審的渠道,但根據小知的實踐經驗總結,申辯成功的幾率往往較低,建議重新設計商標.
2、商標申請過程中的轉讓、變更
如上文所述,由于商標申請注冊的過程是比較漫長的,通常超過一年.所以在商標申請的過程中商標的轉讓、商標申請人信息的變更是比較常見的.如果發生商標轉讓的情況,商標申請人應連同受讓人一起向商標部門提出商標轉讓申請以便商標局及時更換商標權人.需要注意的是——在商標流程中,"商標轉讓"概念是指商標權人主體發生了實質替換,而不要求新舊商標權人之間存在真正的交易關系.換言之,只要是"人換了",就屬于"商標轉讓"的范疇.
"商標變更"則是指商標申請人的信息發生了變化,如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此時,商標申請人應立即向商標局提出商標變更申請并提供正確的新信息,防止商標局向錯誤的聯系方式發送文書或商標證書信息登記錯誤等情況發生,最終導致商標申請的失敗.
3、商標申請過程中的使用
常有一些客戶來問,是否只有拿到了商標注冊證才能使用自己申請的商標?這顯然是一種誤解.商標的使用并不必然與商標的申請注冊掛鉤,申請人無須等待自己的商標成功注冊后方才使用商標.相反,鑒于商標法中"保護在先權利原則",盡早地合理使用自身商標反而可能有助于該商標的成功申請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