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銷,是指國家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對違反商標法及有關規定的行為作出決定或裁定,使原注冊商標專用權歸于消滅的程序。依照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決定或裁定撤銷注冊商標。
商標撤銷流程
1、辦理途徑
申請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有兩條途徑:
(一)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來辦理。
2、辦理步驟
(一)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愿選擇任何一家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一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注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在交費窗口繳納申請規費→查收是否予以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書
注意:
1、申請人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及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必須填寫清楚、準確,以便于聯系。
2、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應查詢該撤銷商標的注冊情況,以該商標的現注冊人情況填寫《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書》。
3、被申請撤銷的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至少已滿3年。
4、商標局作出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的,商標注冊人可以在收到撤銷決定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