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已經被注冊:申請注冊商標實行申請注冊在先的原則,在申請人提交申請之后,審查員會進行審查該商標是否已經被注冊過了,所以申請注冊商標還是盡早為好。
2、商標近似:對于一些企業或者個人初次申請注冊商標沒有經驗,在進行申請注冊商標的時候沒有進行前期的商標近似審查,造成所申請注冊商標與已經成功注冊的商標相似的情況,此外商標在取名和設計logo設計時,刻意的模仿品牌,想要盜用品牌的知名度,那更有可能被審查官認定為是近似的商標。
3、商標名稱不規范:對于一些行業內通用和慣用的名稱和僅僅只是描述了產品特征的詞語是不能進行商標注冊的,因而在商標名字和logo設計方面也要嚴謹對待。
4、商標缺乏顯著性:申請注冊的商標過于簡單,沒有特點和創意,審查員就會判定商標缺乏顯著性,不具備有可識別性,從而導致被駁回。
5、商標違反強制性規定:無論是注冊國內還國外的商標,《商標法》都會有明文規定,若干的圖案和文字詞語是不能使用的,因而在申請注冊商標的時候要盡量避免這些圖案和詞匯。
相關法律:《商標法》第十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