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權。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識別商品來源。
(2)許可權。商標權人通過簽訂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行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被許可人只取得了注冊商標的使用權,注冊商標的所有權仍歸屬于商標權人。
(3)轉讓權。商標權人依照法定程序,將其所有的注冊商標轉讓給他人的行為。商標權的轉讓,其實質是商標權主體的變更,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在自愿原則的前提下,轉讓人和受讓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并在依法辦理商標權轉讓的手續后,商標權的轉讓才發生法律效力。商標權的轉讓主要分為:合同轉讓和繼承轉讓。
(4)投資權。企業可以以商標權投資,但必須在有關投資文件中明確商標投資方式,商標作價數額,使用商標的商品品種、數量、時限及區域,商標收益分配,企業終止后商標的歸屬等內容。
(5)質押權。指商標權人將其注冊商標向金融機構出質,用來貸款融資的一種法律行為。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工商總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