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轉讓后,原商標注冊人不在享有其商標專用權,不可以繼續使用。
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需要簽訂轉讓協議。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商標是一種無形財產,與有形財產一樣,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可根據商標權人的意志自由轉讓。將其注冊商標轉移給他人所有,轉讓注冊商標是注冊商標的主體發生變更,轉讓后的商標所有人不再是原注冊人,不再享有獨占權、使用權、處分權等權利。上述商標權利由受讓人享有。
注冊商標的轉讓不僅使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發生商標權移轉的結果,而且也影響注冊商標的被許可人等利害關系人的權益以及廣大消費者的利益。為保證商標轉讓的合法進行,保護利害關系人及消費者的利益,所以轉讓注冊商標,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
商標轉讓后,若原商標注冊人未經許可繼續使用該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其行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是違法行為。
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或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