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區別商品與服務來源的標志。按照不同的劃分標準,商標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最常見的方法是將商標劃分為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兩個基本類型,其中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又可以劃分為一般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商標還可以按照下列標準進行類型劃分:1、根據是否在商標局核準注冊可劃分為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2、按照感知方式的不同可以劃分為視覺商標、聽覺商標(音響商標)與嗅覺商標(氣味商標)。視覺商標包括平面商標和三維標志(立體商標)兩種。目前,聽覺商標和嗅覺商標在我國尚不能注冊并獲得保護;3、按照商標權利主體數量的不同還可以分為單所有人商標和共有商標。
根據《商標法》第3條的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即在法律上把這四種商標明確劃分為注冊商標的四個基本類型。
商品商標,顧名思義就是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標,是相對于服務商標而言的。
服務商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提供服務時或在廣告中用以區別其服務與他人服務的標志,習慣上,我們把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稱為一般商標。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