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局在受理商標異議申請后,會將異議人的“商標異議申請書”及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等副本送交被異議人,限定被異議人在收到之日起30日內進行答辯,被異議人在限定期限內未作出書面答辯的,視為放棄答辯權利。
商標異議答辯
若被異議人選擇放棄答辯,或者沒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答辯,都將被視為放棄其答辯權利;其后商標局將依照異議人提出的異議理由、相關證據等,裁定異議商標是否存在存在近似商標、是否系惡意搶注商標等問題。商標被宣告無效概率甚大。
若被異議人選擇在規定期限內答辯,被異議人可針對商標被異議理由做出針對性反駁,如提交商標使用證據駁斥商標缺乏顯著性、商標系惡意搶注,全面分析商標構成要素以反駁商標構成近似或相同等。
商標局在認真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的陳述事實和理由,并經調查核實之后,將在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裁定:若異議理由不成立,異議商標將予以核準注冊;若異議理由成立,異議商標將宣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