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過期六個月內,續展是最佳選擇
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 商標申請人應對商標核準注冊日期做好相關的記錄,便于有效期滿前去辦理續展手續,延長所擁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持續積累注冊商標承載的美譽度。
2.寬展期已過,未被搶注有良機
如果商標申請人沒有及時辦理商標續展工作,在此期間該商標未被他人搶注,商標局會依照流程,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面臨此種情況,商標申請人的解決方式有兩種:
①、向商評委申請復審,提交相應證明材料,以及解釋沒有及時辦理商標續展的原因。
②、可在該商標被宣告無效之后,就相同或近似商標向商標局重新提出商標注冊申請。 值得注意的是,商標申請人必須在該商標被無效宣告滿一年之后才能提出申請,否則商標局不予核準注冊。
3.寬展期已過,遭他人搶注的應對方法
對于商標過期被搶注的這種情況,要奪回商標就只有下面幾種途徑:
①就初審公告的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②就已經注冊的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
③還有一種方法可供選擇——商標轉讓。(商標申請人可與該商標搶注方進行協商,獲得商標授權,從而繼續使用該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