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公示期異議是指商標在最后三個月公告期的時候,他人對商標提出異議,并提交證明資料到國家商標局,如果對方提供的資料可以充分的證明他的商標具有優先權益,那商標就可能被駁回申請。
如果當時在注冊商標時是通過代理代理公司交的,那你的代理公司會收到國家下發的被提異議的文件,根據文件上的情況可分析被提異議的原因,在具體分析看異議復審的成功率有多大,如果異議復審的成功率高,
就可以通過代理公司進行異議復審,因為異議復審要寫一些材料,所以最好是通過代理公司名義去交異議復審,這樣可能會稍微專業一些。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商標局做出準予注冊決定的,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商標局做出不予注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復審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