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近似商標有效
雖然我國《商標法》明確指出,商標注冊人就注冊商標的實際使用應當規(guī)范,不得擅自改變注冊商標的標識圖樣。但是,在現(xiàn)實中,確實有不少企業(yè)實際使用的商標標識與注冊的核定標識不完全一致。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指出:實際使用的商標與核準注冊的商標雖有細微差別,但未改變其顯著特征的,可以視為注冊商標的使用。
2、使用商品有效認證
商標注冊人在注冊核定使用商品中的一項商品上有商標的實際使用,在與該項注冊核定商品相類似的商品項目上注冊,應被予以維持。
若商標注冊人出具的使用證據(jù)所針對的商品項目,并不是其注冊的核定使用商品項目,而是與之類似(并非注冊的核定項目本身)的商品,則該商標的注冊應被撤銷。
若為“部分撤銷”,具體地針對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中的一項(或幾項)。商標注冊人應針對該一項(或幾項)商品完成舉證。如果商標注冊人所舉證據(jù)并非該一項(或幾項)商品,而是與該一項(或幾項)相類似,則這枚商標就該一項(或幾項)商品的注冊應被部分撤銷。
3、實際使用證據(jù)
①采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chǎn)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上;若為孤證,基本上無法被認定為構成商標的實際使用證據(jù)。
②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lián)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銷售合同、發(fā)票、票據(jù)、收據(jù)、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jù)等上;這類證據(jù)是應對撤三案件的“優(yōu)良證據(jù)”,是企業(yè)提前固定相關證據(jù)或者應對三年不使用搜集證據(jù),應重點搜集的方面。
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fā)行的出版物中發(fā)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商品進行的廣告宣傳。(另: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注冊人關于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比較優(yōu)良的證據(jù)形式是“展會的會刊”和參加展覽的合同、發(fā)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