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是為了降低轉讓的法律風險,規范轉讓行為。商標法明確指出,轉讓的注冊商標必須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備案,沒有備案的轉讓視為無效轉讓。而對于商標轉讓的公證,商標法卻沒有做出規定,商標局的相關文件也沒有對此提出要求。
是否辦理商標轉讓的公證完全由轉讓人和受讓人自己決定,相關行政機關和法律都沒有強制規定,但還是建議辦理商標轉讓時進行公證。進行公證的目的是保證被轉讓商標的真實性和轉讓合同的有效性,冒充商標注冊人而將商標進行轉讓的現象也存在于社會之中,作為購買注冊商標的受讓人,還是謹慎些好。
國家商標局的備案是登記注冊商標的轉讓情況,不會監督轉讓人與受讓人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方式,備案手續也都是在簽訂轉讓合同后才能辦理。如果被轉讓的注冊商標并不是真實有效的商標,商標局無法進行登記備案,而受讓人此前支付給轉讓人的費用也無從追討。
公證就可以盡量保證轉讓人和受讓人的合法權益,公證不僅能保證注冊商標的真實性,還能對轉讓合同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轉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能有效保護轉讓人和受讓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