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成功的商標不可以提出異議。商標異議是在商標申請人的商標公告期內提出商標異議。 對于注冊成功的商標可以提出爭議: 商標爭議是指對已經注冊的商標存在爭議,即兩個注冊商標所有人之間因兩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構成相同或近似所產生的商標權利的爭端,或者馳名商標權利人因某注冊商標與馳名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所產生的商標權利的爭端。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次修訂)》第四十一條:“...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 這里規定的“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是指商標注冊人對別人在他以后注冊的商標,和他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注冊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而發生的爭議。所以商標爭議的實質是爭議人認為在后注冊的商標,與其在先注冊的商標權益發生沖突,即與其在同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或者已經在市場上引起消費者的誤認,因而提出限制該商標使用商品范圍或者撤銷商標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