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商家和企業都知道注冊商標的重要性,都明白要先主動掌握商標權,打牢基礎,才能進一步談品牌建立。然而,卻有人產品做了十幾年做得揚名天下,結果商標依然不是自己的——商標權一直都在別人手上!
你別不信,這是真人真事!
“白云邊”是湖北荊州市松滋市白酒品牌。白云邊最早是酒廠模式,建廠于1952年,1994年6月成立湖北白云邊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1月,根據湖北省委、省政府對縣域經濟發展“一主三化”的要求,白云邊進行了“國有股份退出、實行民有民營”的產權制度改革,成立了湖北白云邊酒業集團。
然而十多年來,白云邊酒業集團都沒有拿到“白云邊”商標的所有權。通過商標檢索可以發現,在無論是酒精類別商標核心類第33類商標,還是其它關聯類別商標,白云邊商標權是歸松滋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所有!
近日,松滋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就向媒體曝光了兩份與白云邊酒業集團控股股東白云邊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簽署的合作協議——「白云邊酒業跨越發展戰略合作協議」和「“白云邊”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協議書」。
而根據這兩份協議顯示,松滋國資將“白云邊”的全部注冊商標許可給白云邊控股獨占使用,白云邊控股每年需支付商標許可使用費100萬元!!!
據介紹,在這兩份協議當中,明確規定了“白云邊”注冊商標在有效期內,松滋國資許可白云邊控股和白云邊控股投資的全資或控股公司獨占使用,不許可任何第三方使用。
此外,商標使用許可期限以商標注冊有效期為限,到期后松滋國貿則保證及時續展并按照協議條件許可白云邊酒業繼續使用。
而所謂的協議條件除了每年支付的100萬商標許可使用費外,還包括了:
“白云邊”注冊商標的酒及酒業相關的生產、銷售企業法定住所含生產地、資金結算地在松滋,且不可改變;
到2017年,白云邊控股需在松滋投入20億元進行產能擴張和配套設施建設,白酒主業銷售達到百億,入庫稅金突破10億等。
協議還指出,如果松滋國資造成商標不能正常使用,白云邊控股有權要求退還商標許可使用費以及損失賠償。反過來,如果白云邊控股違反上述要求或不支付商標許可使用費,則松滋國資有權收回商標使用許可權。
正是因為連續6年來,白云邊酒業集團的營業收入一直未突破50億大關,始終在40億區間內徘徊不前,近日雙方才會再次開“撕”,相互聯絡記者爆料,輿論戰線看樣子是已經全面拉開。
雖然在這個案例里,完全是因為國企改革民企造成的“歷史遺留問題”——經營是民企在做,商標權卻一直是“國有資產”。但對于廣大商標權利人而言,在商標許可方面依然有著借鑒的意義——
商標在進行許可使用時,會遭遇什么法律風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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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制度是一個法律術語,商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商標許可基本形式包括獨占使用、獨家使用和普通使用三種。
獨占使用許可形式是指許可人將注冊商標的使用權授予一家被許可人,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存續期間許可人放棄自己依法享有的商標使用權。也是本案中采取的許可方式。
獨家使用許可形式則是指在商標使用許可人存續期間,除商標許可人自己使用外,只授予一家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普通使用許可形式是指許可人可以將被許可商標許可多家使用,同時商標權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該商標。
在所有許可形式中普通許可形式較為普遍。 很多采用加盟連鎖經營方式的企業,通常都包括商標許可,其許可形式采用普通使用即將商標提供給若干的加盟商使用,在快速擴大經營的同時迅速提升自身商標的價值。
由于商標本身的創新價值不高,更多體現為具體使用商標企業的商譽和信用,因此若企業希望獨占使用,則可能采用洽談商標轉讓的方式直接獲得商標所有權。正因為這種特點,商標許可與專利許可形式不同,普通使用許可是商標許可中最為常見的形式。
而即使是普通使用許可,被許可方同樣需要在一定區域、一定時間、一定領域內排除競爭,若商標權人在同一區域同時許可多家使用商標,必然影響被許可人的利益。在普通使用許可形式合同中缺少對商標權人的必要限制,應當認為被許可方面臨法律風險。
其中,必要限制包括商標權人不得在特定區域、時間、領域許可第三方使用商標,商標權人在特定區域、時間、領域自營的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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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要做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備案?
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
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
進行許可使用合同備案主要是因為:
首先,如果不備案,商標被許可人可以超出商品的范圍使用商標;
其次,如果不備案,商標被許可人可以超出商標的期限使用該商標。
而這些都不利于許可人監督也不被法律保護,有可能會對于商標的價值產生影響,這樣的話就得不償失因小失大。造成許可人自己的利益受損。
再次,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經過備案可以防止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極個別的查處,避免競爭對手去工商部門進行的可能的投訴:
比如稱被許可人未經授權而是用許可人的商標或投訴被許可人侵犯許可人的注冊商標權、從而給被許可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最后,許可備案便于商標局對全國商標使用許可情況的管理。通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備案審查,從中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更好地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
而商標許可人和被許可人也可以通過「商標公告」向社會公布商標使用許可情況,為消費者選購商品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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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否存在法律風險?
1、合同當事人及法律風險:被許可商標必須是注冊商標,許可人必須是注冊商標的所有人。
按照相關規定,使用人用藥品、醫用營養食品、醫用營養飲料和嬰兒食品商標的,被許可人需提供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證明文件;
使用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的商標的,被許可人需提供國家煙草主管部門批準生產的證明文件,被許可人是我國內地以外的,不需要此類文件。
若合同當事人不符合相關規定,屬于不具有法定資格的主體不適格,因此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
2、超范圍許可的法律風險:被許可人使用許可商標的商品或服務應當與該商標被商標局核準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一致,不得超出商標局核準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范圍。
一旦超過范圍許可使用,被許可人超范圍使用商標,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標權,被他人追究侵權責任;許可方同樣面臨合同無效、違約等法律風險。
3、商標使用不當的法律風險:按照規定,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一些被許可人為避免商品被認為是貼牌產品,而隱瞞實際的生產人名稱和產地,這種對商標的不當使用,將導致行政法律風險和民事法律風險。
按照法律規定,這種情況被許可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被許可人限期改正,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
另外,被許可人違反商標許可合同的正常使用商標的義務,將面臨承擔違約責任的法律風險。
4、許可合同備案及法律風險:商標許可合同備案并不是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生效的條件,僅僅是程序要求。
但商標許可合同沒有進行備案,不能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在這種時候,若商標權人將商標轉讓,新的受讓人可能排除被許可人使用商標的權利。
因此沒有進行備案雖然不影響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同樣給被許可人造成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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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商標許可備案是商標權的所有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標時,必須要做的一項重要工作!
商標許可使用只有經過了備案,才可以減少各種因未備案而引發的各種問題的發生,也才不會影響商標被許可人對于該商標的正常使用,減少許可人與被許可人不必要的麻煩。
所以,商標權利人若想通過許可他人使用商標實現自己商標的又一重價值,一定要注意按照法律規定來,才能最大限度實現并保障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