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可以注冊為商標嗎?《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似乎給出了答案:“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如果你喜歡一品知識產權商標查詢網的文章,請關注我們,更多精彩等著您!免費商標查詢就選一品!
然而,關于這一條款的理解和適用,審理實務中一直有不同的聲音。而對于由地名和其他要素構成的商標,如何認定其整體有“其他含義”,是本條款適用的難點,也是不同審理部門的主要分歧所在。
比如;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8日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第12660828號金門風獅爺御守酒商標,指定使用于第33類高粱酒商品上。商標局、商評委以金門為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為由予以駁回。
一審法院維持商評委的駁回復審決定。二審法院北京市高院認為,申請商標除金門字樣外,還包含風獅爺御守酒文字,在整體上已形成區別于地名的其他含義。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顯示金門高粱酒商標是高知名度商標,金門二字在酒類商品上已形成標識該商品來源于申請人金門酒廠的含義,使得申請商標進一步脫離了表示地名的含義。因此,申請商標并不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之情形。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通常被作為地理位置的名稱加以識別,往往具有指示產地的作用而缺乏顯著性。
此外,由于其為公共資源,如由單一主體作為商標加以壟斷,勢必影響其他市場主體的正常使用。只有當商標中的地名脫離其地理名稱的含義時,才能完全避免其在使用中產生問題。
也正因如此,對于“具有其他含義”的認定,商標局、商評委以及法院一直較為嚴格。如印象麗江、達柏林、北京奔馳等商標駁回案中,商標局、商評委、法院保持了一致的觀點,均認為整體未形成“其他含義”,上述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