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教育廳(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經過調研工作,我們對鐵路線路和鐵路運輸中小企業進行了總結
政府機構的登記已經改變。現將有關情況通知如下:
(1)變更《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貨運匯總繳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13]111號)附件1所列分支機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繳納增值稅網上報稅的通知》(財稅[2013]111號)附件2所列分支機構增加、變更、撤銷。
(3)《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運中小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4號)附件中本通知附件3所列分支機構變更和撤銷。
(4)變更《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變更鐵路線路和鐵路運輸中小企業繳納增值稅分支機構名單的通知》(財稅[2015]87號)附件4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變更鐵路線路和鐵路運輸中小企業繳納增值稅分支機構名單的通知》(財稅[2017]67號)附件1所列分支機構。
上述補充、變更的貨運中小企業分支機構,在提供鐵路運輸服務及相關倉儲專項公共服務的當月內,按照財稅〔2013〕111號、財稅〔2014〕54號、財稅〔2015〕87號、財稅〔2017〕67號文件的明確規定繳納增值稅。
上述被撤銷的貨運類中小企業分支機構,自本通知附件2、3規定的撤銷周起,仍按財稅[2013]111號、財稅[2014]5號網上報稅4號文件的明確規定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部分中小企業政府機構增值稅計繳困難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86號)附件二增加本通知附件五所列的政府一般機構和分支機構。
上述補充一般政府機構和鐵路運輸中小企業分支機構,從本通知附件5規定的匯總繳納周起,按照財稅[2013]86號文件的明確規定繳納增值稅。
附件:
司法部稅務總局
201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