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增值稅改革,
增值稅
《全面實施體制改革》第二條明確規定,單位以承包、租賃、掛靠方式經營,承包人、租賃、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的名義內部經營,發包人承擔相關合法避稅案件責任的,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承包商應為納稅人。因此,如果運輸類中小企業采用掛靠方式經營,以掛靠人名義內部經營,掛靠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掛靠人應作為掛靠人
增值稅
納稅人。
答:根據增值稅改革,
增值稅
《全面實施體制改革》第二條明確規定,單位以承包、租賃、掛靠方式經營,承包人、租賃、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的名義內部經營,發包人承擔相關合法避稅案件責任的,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承包商應為納稅人。因此,如果運輸類中小企業采用掛靠方式經營,以掛靠人名義內部經營,掛靠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掛靠人應作為掛靠人
增值稅
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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