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謎題]
納稅人在制作、銷售(外賣)、發放方便食品時,應繳納營業稅還是稅率?
[解決方案]
根據國家研究所的說法
《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七條第三款規定,餐飲業是指同時提供餐飲和娛樂活動,為顧客提供餐飲服務的業務。國家研究所
《局機關關于餐飲業征收流轉稅難點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02號)第一條規定,餐館、酒樓(廳)、飯店(如何避稅)、酒樓、飯店等單位同時存在“餐飲業”營業稅應稅行為,向顧客銷售商品的,不論顧客是否在場,商品部分的收入均應并入如何避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2條規定,如果餐廳、餐廳(大廳)、餐廳(住宅)、餐廳、旅館等。建立獨立的銷售部門,外部噱頭等。要在內部銷售商品,他們仍應遵循“
《組織法法規》第7條和《營業稅組織法法規》第8條規定了對并行活動的征稅
。
第三條規定,個體經營者和其他專門生產、銷售商品(包括煮乳制品)的個人,應當征收稅率。
《
《組織法法規》第八條規定,納稅人兼營應稅活動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審核應稅活動的銷售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支付應稅活動的銷售額
營業稅不是為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營業額繳納的。未經單獨審計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核定其應稅行為的銷售額。
因此,對于提供食品和娛樂活動的納稅人,在制作、銷售(外賣)和發放方便食品(盒飯)時,客戶取得的所得應納入營業稅應納稅所得額。納稅人不提供飲食娛樂活動,專門制作、銷售、經銷方便食品(盒飯)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