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某電信公司會計來電詢問,該公司進行的企業納稅申報流程中的稅務如何處理,即通過電信業務以贈送公共服務或器皿的形式出售業務。
中小電信企業在處理電信業務附帶贈送行為時,應注意以下三個涉稅問題。
1.電信業務附帶的贈送電信的產品不需要計算繳納流轉稅
對于電信單位持股步驟所附帶的電信產品是否計算繳納流轉稅的問題,兩國仍是有爭議的問題:有觀點認為電信單位捐贈的電信產品(如智能手機或其他貴重道具)是免費的,根據《稅率組織法法規》第四條相當于銷售,應按捐贈運費的銷售價格征收稅率;另一種觀點認為,電信單位提供應稅電信勞務的同時贈送道具,屬于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應征收增值稅。
對于這個問題,國家研究所
我局先后下發了《關于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及中國聯通股權有限公司子公司銷售附贈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414號)和《關于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銷售附贈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6〕1278號)和《關于中國數據通信企業集團及其子公司和中國電信(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帶禮品銷售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322號)。
該文件稱,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在mainland China的子公司銷售電信服務禮品(包括贈送用戶SIM卡、智能手機或貴重道具等器皿,贈送用戶一定的營業時間、水或業務費用,贈送貴重卡或貴重卡的預息等。),以及電信單位在提供電信勞務的同時給予器具的行為,按照現行流轉稅政策,不征收稅率,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隨物贈送行為是電信單位無償贈送物品給他人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根據上述政策,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在mainland China的子公司,雖然電信單位參與步驟中贈送電信產品的行為屬于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但由于沒有單純贈送公共服務道具的個人利益,電信中小企業在處理電信業務時,無論是贈送公共服務還是贈送器物,都不需要計算繳納流轉稅。
2.電信業務的附帶贈與應等同于提供勞務和按輕率的商業價值確認收入
《中小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中小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本交換,將貨運、個人財產、勞務企業的納稅申報過程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電視廣告、樣品、員工福利、利潤分配等。,這應該相當于賣運費、轉讓個人財產和提供勞務,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財政、
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電信中小企業電信業務附贈銀行的企業納稅申報流程是,雖然沒有必要按照相關會計規定處理收入,只是在“營業外支出”中,但企業納稅申報流程必須相當于按照《中小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提供勞務,并根據輕率的商業價值確定其收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電信中小企業在處理電信業務的附贈時,也應注意所得稅問題?!渡虅詹炕榫株P于中國電信專項稅務檢查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辦發[2008]115號)規定,對于促銷娛樂活動中的獎品和禮品,按照“無意所得”項目代扣所得稅。贈送給大客戶、關系戶等的禮品。根據“其他收入”項目應繳納預扣所得稅。給大客戶和關聯戶的折扣、免稅、贈品不在所得稅征收范圍內。對于促銷娛樂活動中贈送的智能手機、航空里程等各種禮品,由于折扣銷售的物理性質,不征收所得稅。
3.電信業務的附贈不能按公益捐贈支出的凈利潤扣除
《中小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中小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費用,在本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中小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中小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捐贈,是指中小企業通過公益社團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及其縣級以上機構,為《慈善捐贈法》規定的慈善事業進行的捐贈。明確的范圍包括:(1)自然災害救助、扶貧、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群體和個人娛樂活動;(2)高等教育、自然科學、文化、公共衛生、體育;(三)環境保護和社會設施建設項目;(四)其他促進社會發展和變化的社會公共和公益事業??梢?,并不是所有中小企業以任何方式進行的捐贈都允許扣除凈利潤,只允許用于慈善事業的捐贈。
但是
從設定凈利潤中扣除的公益捐贈一般限于公益社團等政府機構的捐贈,中小企業必要或通過其他提供者的捐贈不允許從凈利潤中扣除?!?/p>
《法律實施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本法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募捐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非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2)以慈善事業的可持續發展為主要目的,不以非商業為目標;(3)所有資本及其增值歸聯合體法人所有;(四)利潤和營業盈余主要用于符合財團法人設立目標的演藝事業;(5)終止后剩余的個人財產不屬于任何個人或非商業組織企業;(六)不經營和管理與其設立目標無關的業務;(七)健全的國際會計制度;(八)慈善組織不以任何方式參與社會個人財產的再分配;(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其他登記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由于中小電信企業電信業務附贈是對用戶的必要捐贈,電信業務附贈不能按照公益捐贈支出凈利潤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