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支持國家社會企業家和人民創新戰略的實施,促進中華民族經濟發展的結構性更新,司法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新技術股份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16〕101號)。關于外商投資這一稅種,納稅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外商投資新技術股權激勵和個人所得稅有哪些細節?
第一,非上市公司享有合格的股權激勵和遞延稅款。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權、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符合要求的,可以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執行延期納稅的稅收政策,即員工在獲得股權激勵時可以暫緩納稅,延期納稅至股權轉讓時;
同時,股權轉讓收入扣除生產成本和適當稅費后的利息,適用于“個人財產轉讓收入”項目,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
。股權轉讓時,根據行權價格確定股權(權)期權收購的生產成本,根據具體投資金額確定限制性股權收購的生產成本,對于企業合理的避稅方式,股權激勵性收購的生產成本為零。
二是延長香港交易所股票期權、限售股和股權獎勵的納稅期限。一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香港證券交易所根據合理避稅方法授予的股權激勵,可以在向主管稅務機關立案后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所得稅。
第三,對技術成果的融資和入股實行特定稅種的外商投資。中小企業或一人以技術成果入股村民中小企業,且被融資的中小企業所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利),中小企業或一人自由選擇繼續按現行相關稅制執行,也自由選擇申請遞延所得稅對外投資。科技成果入股融資選擇遞延稅政策的,可以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暫停當期納稅。遞延到股權轉讓時,可以按照股權轉讓收入的利息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適當稅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文件中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是什么?
股票(權利)期權是指公司在一定時期內,以事先約定的價格給予購買該股票(權利)的激勵的基本權利;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前提向公司授予一定的股權,激勵只有在管理工作年限或周轉目的滿足股權激勵計劃明確規定的前提下,才能處分股權;所謂股權激勵,是指中小企業無償授予一定市場份額或一定數量股份的激勵性股份。
技術成果有哪些細節?
技術成果是指新技術(包括國防部專利)、軟件企業合理避稅方法的工程版權、設備布圖設計專有權、真菌品種權、生物技術品種,以及教育部、司法部、商務部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