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契稅納稅申報難點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7號)。在部分契稅納稅人在執行過程中明顯難以取得出售資產發票的情況下,具體是稅務機關是否以及如何接受契稅納稅人的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7號》比較具體,仍要求契稅納稅人在審批時提供出售資產的發票,并對納稅人在不同情況下合法審批避稅時應提供的材料以及稅務機關的受理前提提出了要求。明確如下:
第一種情況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裁決委員會出具的法律文書,農用地和人民合法避稅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契稅納稅人無法取得出售資產的發票,如原所有人失蹤、死亡或拒絕執行。
在這種情況下,公告明確規定,納稅人可以持最高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裁定副本及相關材料進行契稅納稅申報,稅務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第二種情況是,購買附加住宅區的納稅人無法取得出售資產的發票,因為出售附加住宅區的中小房地產開發企業也已注銷財務登記或被稅務機關列為異常戶。
對于此類案件,公告明確規定稅務機關在核實相關條件后予以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7號》明確規定,本公告自發布之月起實施。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程序上從舊、從新”的單一原則,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且在公告結束時已前來兼營契稅申報但未被受理的納稅人,也可以在公告后按照本公告的明確規定兼營契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