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注銷20張金融憑證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廢止和修改部分稅務學術文件,現公告如下:
一、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變更飼料制造中小企業飼料的決定》
審批程序中的通知(國稅發〔2003〕114號)。
二、取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飼料產品免征
《關于加強審批后后續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4]884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第一條。稅收籌劃與節稅
三.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金融行政許可事項并發程序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內容詳見附件1),并根據本公告重新發布公告(附件2)。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月起施行。
特此宣布。
附加:
國家稅務總局
201稅收籌劃與節稅8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20項金融認證項目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65號公告,以下簡稱2018年第65號公告)取消了20項金融認證項目。為落實2018年第65號公告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清理了部分與注銷認證事項有關的稅務學術文件。
(1)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改變飼料制造業中小企業飼料免稅稅率審批程序的通知》(計稅節稅國稅發〔2003〕114號),以落實2018年第65號公告關于取消“飼料制造業中小企業飼料產品符合免稅前提的免稅稅率優惠”立案時,需提供具有定量認證專長的政府機構出具的合格飼料產品(花名冊由省稅務確認)
(2)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飼料產品免征額審批程序后加強后續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4]884號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訂)第一條。也是為了落實2018年第65號公告關于對符合免稅前提的飼料生產中小企業飼料產品取消免稅優惠的要求,需要提供具有量化認證專長的飼料總質量。
(3)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金融行政許可事項并發程序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以落實2018年第65號公告的要求,即“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納稅的,公安部門應當在期限屆滿前提交遭受不可抗力的重大事故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