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研究所
昨天,我局下發了《關于電信企業稅前扣除壞賬損失困難的通知》,具體電信企業可將部分欠費話費單獨作為稅前壞賬扣除。
根據通知,從事電信業務的企業用戶應收的電話賬單,如果境外投資金額較大,且通過合理避稅逾期一年以上,經企業整合說明后,可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壞賬損失扣除。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通知中還特別說明,上述發生在2008年的壞賬損失,在前夜被視為壞賬損失,現在仍然發生變化;如果不是壞賬損失,則在2009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確認為壞賬損失。
據了解,2008年1月1日以后,企業所得稅的資本損失應由國家司法研究所實施
局方關于企業資本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但通知并未具體規定電信企業壞賬損失,此次下發的通知將這一難題具體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