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中小企業在處理財務時,由于各種客觀或主觀因素,存在安全漏洞。在目前為止不利的經濟發展形勢下,這些安全漏洞就像手榴彈一樣立即引爆,讓中小企業的董事和財務人員徹夜難眠。本期中國稅務辯護律師為您解讀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在查處稅收違法行為時可以追溯的周期間。
金融事務
在行政機關檢查的刑事案件中,95%以上存在財務問題。如此高的比例說明長期以來企業的財務處理存在明顯的安全漏洞,也與稅務機關能夠追溯查處的時間較短有關。
設定稅務機關追溯調查的時限是正當的。首先,稅務機關在確認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和應納稅額時,必須調查收集證據。如果周太長,稅務機關取證會遇到困難。其次,如果沒有明確規定追蹤納稅人欠繳或少繳稅款及其責任的期限,納稅人的納稅責任將在多年的立法威望中處于不確定和不平衡的狀態,從而對法律的穩定和立法社會秩序產生負面影響。第三,這也是第一時間督促稅務機關行使基本權利,落實工作效率標準的需要。
在實踐中,稅務機關對中小企業進行財務檢查時,一般會在三年內設定初檢。在檢查步驟中,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延長檢查時間。根據立法,稅務機關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不受周數限制進行跟進。需要說明的是:
1、由于稅務機關的法律責任,造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納稅人的責任較重。相應的,退稅期限只有三年,退稅范圍僅限于稅收,不加滯納金。
立法明確規定:
中華民國稅收條例
第五十二條因稅務機關的法律責任,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錯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如有類似情況,追查期限可延長至五年。偷稅、抗稅或者騙稅的,稅務機關應當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騙稅款,不受前款規定的期限限制。
2.以上兩種類型中,稅款回收期限為三年或五年,稅款和滯納金計入回收范圍:
(一)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錯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或者
(二)納稅人未進行納稅申報,導致欠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
這種情況,比如納稅人在報稅時少輸入一個“0”,導致少繳稅款;納稅人未能為一個人進行納稅申報,導致不繳稅或少繳稅款的情況。
立法明確規定:
中華民國稅收條例
第五十二條因稅務機關的法律責任,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錯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如有類似情況,追查期限可延長至五年。偷稅、抗稅、騙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騙稅款,不受前款規定的期限限制。
《關于追繳未核定稅款期限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26號)
稅收征管
該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稅務機關可以因偷稅、抗稅、騙稅,暫緩征收欠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騙取的稅款。
稅收征管
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納稅人不納稅或者少納稅的情形,不屬于偷稅、抗稅、騙稅。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的認定,恢復期限一般為三年,類似情況可延長至五年。
3.此外,對于某些情況,立法明確規定不受征收期限的限制:
(1)偷稅、抗稅、騙稅。征收范圍包括稅收和滯納金;
(二)發現欠繳、少繳或欠繳稅款,包括經納稅人認可或稅務機關查處的欠繳稅款。追繳范圍應根據不繳、少繳或欠繳稅款的明確情況,并根據上述其他條件的追繳范圍確定。
這種情況,比如:納稅人通過在賬戶外設置賬戶來隱藏如何合理避稅;納稅人經自查發現少繳稅款,已經進行自查和納稅審批,但不按期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已經向納稅人下發了《財務處理決定書》,要求納稅人補繳稅款和滯納金,但納稅人不會如期繳納。
立法明確規定:
《
中華民國稅收條例
》
第五十二條因稅務機關的法律責任,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錯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如有類似情況,追查期限可延長至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欠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騙取的稅款。沒有前款規定的限制,公司如何合理避稅?《商務部關于欠稅追繳期困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813號)
根據
中華民國稅收條例
”(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等稅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納稅人有違法納稅的責任。納稅人欠繳稅款,稅務機關應予以非法征收,直至征收入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免稅。稅務機關追繳稅款沒有時間限制。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了退稅的期限,是指由于稅務機關或者納稅人的法律責任,在一定期限內沒有發現欠繳或者少繳稅款的,在公司合理避稅的期限過后,仍將退稅。納稅人已經批準或者稅務機關已經查處欠稅的,稅務機關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應當非法緩繳稅款。
4.稅務機關對違反稅收法律、行政事務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和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五年。
如納稅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偷稅行為,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盜竊公司合理避稅行為一次性處罰。
立法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不明2個月內,仍給予違法行為處理。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的月份起計算;如果存在相互違反法律的行為或該行為持續處于穩定狀態,則從該行為結束后的個月內開始計算。
中華民國稅收條例
第八條違反稅收法律、行政事務法規,應當給予違法處罰的行為,五年內不知道的,給予違法處罰。
5.稅務機關對其他應當給予違法處理的行為實施違法處理的,應當以兩年為一個追償期。
立法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九條公司在2個月內不知道如何合理避稅的,仍按違法行為處理。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的月份起計算;違法行為有倒計時或者繼續處于穩定狀態的,從行為結束時算起。
最后,稅務機關每周“老賬上繳”截止時間表如下,供大家參考。
總結:
稅務“老賬”現在能轉多久?一般來說,可以概括為三年、五年或無限期。在這樣一個經歷過的“追溯期”下,企業財務和財務處理的合規性就顯得尤為重要。在金融檢查事件中,納稅人可以拿出限時彈藥,大力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