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研究所
金融事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制度改革的新聞稿(國家稅務總局)
金融事務
我局2016年第23號新聞稿明確規定,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在地稅行政機關核準不開具發票的營業稅納稅人,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終了時開具
增值稅
普通發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全面推進營業稅改革〉的官網》中有其他明確規定,
增值稅
體制改革中稅收征管新聞發布解讀
納稅人已經得到了地租管理局的批準
營業稅
如發票未開具,2016年5月1日后需要補開發票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新聞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新聞避稅工資稿避稅工資第18號, 2016年)明確規定,零星納稅人出售單獨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于2016年4月30日前征收,并已批準支付給負責租金管理的機關
營業稅
預繳時,不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開具普通增值稅發票,不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該條明確規定開具普通增值稅發票不設周限。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新聞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8號新聞稿)明確規定:
第十七條一般納稅人銷售單獨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于2016年4月30日前,經地稅行政主管機關審核同意,收取營業稅預繳款。不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開具普通增值稅發票,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二十四條零星納稅人出售單獨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將于2016年4月30日收到營業稅預繳款,并已向地稅行政主管機關核定繳納營業稅。不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開具普通增值稅發票,不得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
用增值稅取代營業稅
《關于體制改革中征管若干問題的新聞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53號新聞稿)明確規定:
增加6“無銷售行為的非應稅項目”,用于納稅人收到現金但不銷售運費、應稅勞務、公共服務、資產或資產的情況。
有601“預付卡銷售和信用卡刷卡”,602“單獨開發房地產項目銷售預付款”,603“營業稅核定繳納日補充投票日”。
使用“無銷售行為的非應稅項目”編碼方式,發票稅欄填寫“不征稅”,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