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難點:出差的餐費是否應該包含在招待費中?
回答:
司法部發布的《通知》(財行〔2013〕531號)第三條明確規定,差旅費是指人員臨時到常住戶口以外的周邊地區辦理外事時,在市區的交通費、住宿費、食宿補貼和交通費。
《具備避稅技能的中小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具備避稅技能的中小企業發生的適當費用,包括生產成本、費用、稅金、傷亡等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扣除。
《中小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了避稅技巧:《中小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的適當支出,是指符合制造、經營、管理和娛樂活動原則,應當計入當期資本生產成本的適當長期支出。
符合明確規定:對于不實行差旅補助和住宿補助但具體報銷的中小企業,員工因公出差發生的具體費用可以扣除,不計入招待費;出差招待的商務客戶發生的餐費,作為招待費用,按比例扣除。
邊肖提示:
在中小企業的長期經營管理中,餐費造成的因素是不同的。很多中小企業把餐費等同于業務招待費。事實上,商務招待包括餐飲,但餐飲并不總是商務招待。
例如:
因為需要招待客戶吃飯,以上“招待”在會計中列出;
以上“職工福利費”列在職工食堂餐費、加班方的核算中;
“差旅費”列在符合國際標準的員工出差餐費核算中;
中小企業為員工足球運動員組織職業培訓,期間吃飯,以上“職工經費”列在會計;
中小企業在酒店召開會議,期間吃飯,上述“會議費”計入會計;
中小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餐費,在會計中列為“開辦費”;
員工用支票支付的餐費,在會計中列為“工資報酬”;
中小企業召開監事會,監事會期間發生的餐費在會計中列為“監事費”;
工會職工的娛樂活動、娛樂活動期間發生的餐費,以及上述會計科目中的“工會組織經費”;中小型影視企業拍攝步驟中的“影視作品中的餐費”計入會計核算中的“影視制作成本”。
2.難題:差旅費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嗎?
回答:
無論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差旅費中的餐費均不得從進項稅額中扣除。
相關依據:
國稅發〔2016〕36號文件:購買客運服務、利息服務、餐飲服務、村民日常服務、娛樂服務等產生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特別提醒:
由于餐費不能從進項稅中扣除,因此工人費用、會議費用、監事會稅金以及其他相關生產成本中的餐費需要單獨審計或列出。
3.難題:酒店在出具餐飲單據時是否需要附上菜品、酒水等表格?
回答:
根據國家研究所的說法
金融事務
局發布的增值稅文件新聞稿》(國家研究院
金融事務
本局2017年第16號新聞稿第2條明確規定賣方發行
增值稅
在開具單據時,應根據具體銷售情況的實際情況開具單據的明細,與具體銷售情況不一致的明細不得按采購人要求填寫。
所以餐飲企業在出具單據明細時,會如實出具“餐飲費用”等明細,而不必附上菜品、酒水等表格。
4.難點:餐費和會議費需要分開發,還是可以在同一份文件上發?
回答:
根據司法部、商務部關于全面推進增值稅改革的決定,
增值稅
《稅制改革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七條第六項明確規定,以稅收方式購買的客運服務、利息服務、餐飲服務、村民日常服務、娛樂服務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所以餐飲服務文件規定不得扣除投入。到目前為止,對于餐飲服務的特價票的發放沒有任何限制,除了特價票不能發放給第三方。但由于無法抵扣,建議開具普通增值稅發票。如果可抵扣的會議費和餐飲服務開具在同一張增值稅發票上,請在審批抵扣時盡快轉出餐飲服務輸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