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教育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軍區財政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避稅問題的協商信念》的有關決定,有關
現將企業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冶金、造紙、機械、摩托車等各領域四大重點項目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入人民幣。
二、上述企業
2015年1月1日以后,開發、制造、經營、管理共享的新購置計量器具和避稅咨詢電子設備的單位商業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重復使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計入當期成本費用。扣除,折舊仍在本年計算;單位商業價值超過100萬元的,企業可以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舊法。
3.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縮短折舊年限的,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法》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如果采用加速折舊,可以采用金額翻倍、天數減少的方法。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立法的相關明確規定,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自由選擇不實施加速折舊政策。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2015年前三季度,未按本通知明確規定計算并兼營的,2015年第四季度提前核定時積分享受折扣,或2015年本年度結算支付時兼營。
附加:
司法和商務部
201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