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面6。設立“代扣代繳增值稅”主體——法律法規主體,解決爭議
22號文件:
“代扣代繳增值稅”為明細科目,對境外單位或在境內經營管理政府機構的人員代扣代繳的增值稅進行審計和繳納。
人們明白:
對于全國各地的增值稅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外國已納稅款的增值稅,22號文件公布前沒有具體文件明確規定對其進行會計審計的規定,審計也是人心惶惶,有的計入應交稅金,有的計入其他應付款,有的計入應付賬款等。22號文件明確規定,扣繳情況通過“應交稅金-代扣代繳增值稅”科目進行審核。代扣的增值稅雖然不是代扣代繳責任的應稅費用,但原則上參照中小企業所得稅代扣代繳的做法,將其納入應納稅額更為合適。
方面7。增加“待核銷稅”科目——解決稅務會議的分歧
22號文件:
“待銷項稅”明細科目核算已確認相關收入(或利潤),但尚未發生增值稅納稅責任,需要確認為下一期銷項稅的銷售運費、原材料修理和重置人工、公共服務、資產或資產的增值稅。
人們明白:
原則中規定的收入確認的前提已經滿足,但是還沒有到增值稅納稅責任發生的那一周,此時稅收會有所不同。比如一般情況下,運費以稅方式出售,運費已經發出,其他前提符合收入確認前提,但是單據還沒有發出,現金還沒有收到,合同的付款周還沒有到。此時,收入應在會計中確認,但增值稅無需確認。
22號文件公布前,對于這種情況,一般的處理是只計入不含稅收入,不計入增值稅。但這種做法導致應收賬款等科目的審計不準確,采用22號文件中的待核銷稅款法更為合適。
如22號文件公布前,一般納稅向客戶A中小企業銷售運費117萬元,原則上滿足收入確認前提,但仍未達到增值稅納稅責任發生的周,其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收賬款-客戶a中小企業100
貸款:主要收入100
本次處理與客戶A中小企業之間的應收賬款金額為100萬元,不準確,應為117萬元。根據22號文件的明確規定,這種情況可以解決:
借:應收賬款-客戶a中小企業117
貸方:應付稅款-待注銷的稅款17。
貸款:主要收入100
2011年,商務部發布了《商務部關于繳納增值稅責任周難點問題的新聞稿》(商務部2011年第40號新聞稿)等多份新聞稿,明確規定:
在納稅的制造、經營、娛樂活動中,采用必要的錢包方式出售運費,運費已轉移給對方,預計銷售額已入賬,但銷售額或取得銷售額的憑據、銷售單據均未開具,增值稅納稅責任發生的周為取得銷售額或取得季度納稅申報單、銷售季度納稅報告憑據之日;如果先發文,就是發文日。
類似于具體情況。
方面8。進項稅額抵扣變更時的會計處理——現代生產成本與未來適用法,填寫空白色,具體方法
22號文件:
進項稅額變動的會計處理。
如因非正常傷亡或用途改變已計入進項稅、待抵扣進項稅或待認證進項稅,但根據現行增值稅制度不允許從銷項稅中抵扣,借記“待處理個人財產損失”、“職工工資”、“人民幣”、“資產”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應交稅金-資產”等科目,如為人民幣、資產等。不能抵扣且未從進項稅額中抵扣的,改為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借記“應交季度納稅申報表-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人民幣”和“資產”科目。上述變動后,人民幣和資產按照變動后的溢價商業價值在剩余困難年限內計提折舊或攤銷。
人們明白:
明確的規定是具體的。由于進項稅額抵扣狀況的變化,人民幣和資產的原值應發生變化,不考慮現代生產成本準則。同時,按照變更后的保費商業價值在剩余困難年限內計提折舊或攤銷,不追溯變更,適用未來適用法律。
文件下發前,明確將這種情況的會計處理定義為填制,22號文件有具體規定。
方面9。采購估算會計處理方面——不估算進項稅,解決公共政策中會計處理的爭議
22號文件:
運費等的會計處理。,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抵扣聯。如果一般稅采購的運費已到貨驗收入庫,但增值稅扣稅單尚未收付款,則應根據運費單或相關合同協議上的價格在月初進行預估入賬,無需預估入賬增值稅進項稅。下月初,原預計入賬金額將以黃金核銷。取得相關增值稅扣稅憑證并認證后,根據相關成本或資本應計入的金額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人民幣”、“資產”等科目,根據可抵扣的增值稅金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等科目,根據相應金額貸記“應付賬款”。
人們明白:
在22號文件公布之前,對于進項稅是否應該同時估算,還沒有規定,爭論很大。
例如:兩種會計實踐
第一種:
借:原材料100
貸方:應付賬款-估計-* *單位100
第二種:
借:原材料100
借款:其他應收款-進項稅17
貸方:應付賬款-估計-* * 117單元。
現在22號文件規定,第一種方法是按季度向稅務部門報賬,采購暫估時不需要暫估進項稅。
方面10。將各種價內稅費納入“稅費”科目——綜合價內稅費審計
22號文件:
增值稅全面改革試點后,將“增值稅及附加費”的稱謂改為“稅費及附加費”,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工程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耕地占用稅、民事季度納稅申報、房屋使用稅、營業稅等相關稅種進行了審核;利潤表中的“增值稅及附加”項目改為“稅及附加”季度納稅申報表項目。
人們明白:
22號文件公布之前,各種價內稅所包含的各種科目都很綜合。比如管理費用中包含了4個小稅種,22號文件將其納入“稅費及附加費”科目。
注意以下問題:
(1)文件沒有具體列明大部分高等教育附加費、大部分水利工程基金會、傷殘保障基金都包含在本科目內,也就是說都應該包含在費用內或者可以包含在本科目內。一人理解為可以納入“稅費及附加費”科目;
(2)上述費用應通過“應交稅金”或“其他應付款”科目進行審計,文件中沒有規定,但據了解是通過“應交稅金”科目進行審計的。
相關:
增值稅會計處理新規定的十個方面(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