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企業所得稅
明確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扣除與企業取得的收入有關的適當費用,包括生產成本、費用、稅金、傷亡及其他費用”,除了可以稅前扣除項目的月賬單外,是否還有其他法定匯票?以上小系列列舉了此類可以稅前扣除而不需要取得月度憑證的項目:
1.適當的工資
(1)實用技巧:
企業的適當工資,是指根據股東會、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有關政府機構制定的工資制度,專門支付給員工的工資,是企業以支票或非現金形式支付給在本年度工作或受聘的員工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退休福利、費用、年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就業或就業有關的其他費用,允許稅前扣除。
(2)抵扣依據:工資、代扣代繳憑證
(3)政策依據:
*國家研究所
金融事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福利費扣除困難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法》
2.醫療保險費用、住房社會保障和工會組織基金
(1)實用技巧:
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省級有關部門和國際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妊娠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以及住房社會保障和工會組織經費,可以扣除。
(2)扣除依據:醫療保險繳費單;“工會組織經費收入附有個人所得稅單一避稅證明”;
金融事務
局出具的工會組織經費的憑據。
(3)政策依據
*金融債券管理的必要性(中國人民銀行令第7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法》
*《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企業所得稅政策疑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關向工會組織集資征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證明困難的新聞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30號新聞稿)
3.養老形式的補充醫療保險
(1)實用技巧:
以養老金形式補充的醫療保險,如果企業養老金計劃提交勞動保障部門表決,可按國際標準稅前扣除職工工資個人所得稅總額的5%。
(2)扣除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收到的養老金計劃
(3)政策依據
*《企業年金試行的必要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企業所得稅政策難點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
4.外部發生的工人福利費用
(1)實用技巧:
需要以貨幣支付外來務工人員福利費用的,如務工人員困難補助、按照國際標準以貨幣支付務工人員費用(如子女費用)、救濟費、安置費、喪葬費、養老費、出國費用、務工人員貧困困難補助等;公共設施及維護、住房社會保障、社會福利機構人員醫療保險等費用。,符合法律和相關法律規定的范圍,可以稅前扣除。
(2)扣款依據:與決定選擇職工個人利益相關的文件、支票支付形式、金融機構轉賬票據等。
(3)政策依據:
*個人所得稅避稅(國務院令[2007]5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福利費扣除困難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5.資本傷亡
(1)實用技巧:
因存貨、人民幣、資產、長期投資等永久性或實質性損壞而確認的人員傷亡,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應先報稅務機關審核后扣除,報送審核申報的資料留存備查。企業的一切傷亡事故,應在傷亡事故發生前夕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期。根據申報明細和要求的不同,個人所得稅可以避免資金傷亡,分為表格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方式。
(2)抵扣依據:表格申報:資本性傷亡的會計信息和原始憑證(有些稅務要求表格申報需要申報回執);
(3)特別申報:個人所得稅避免稅務機關的特別申報單
(4)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本性傷亡所得稅稅前扣除必要管理工作的新聞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新聞稿2011年第2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資本傷亡稅前扣除問題的決定》的新聞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18號新聞稿)
6.付款違約及處罰
(1)實用技巧:
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的違約金和支付給購買方的違約金不視為額外費用,不征收稅率,計入開業外費用。
提示:稅收制造和管理違反國家的立法、規章制度,相關機構的處罰和罰沒款的傷亡不能扣除;滯納金、刑事拘留和各種稅的處罰不得扣除。
(2)抵扣證明:法院判決或調解書、政府機構的裁決、兩國簽訂的提供應稅運費或應稅勞務的協議、兩國簽訂的補償協議、錢包出具的文件。
(3)政策依據:
*中華民國文件管理的必要性(司法部令[1993]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率組織法》(國務院令第53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必要扣除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
7.對貧困農民獲得的年輕作物的補償
(1)實用技巧
國有企業職工和貧困農民獲得的青苗補償收入屬于經濟作物的利潤范圍,同時也是財產損失的補償性收入。青苗補償收入暫不征收所得稅。企業在支付青苗補償費時很難獲得相應的文件或財務債券,可以通過補償協議和支付票據等方式進行財務處理。
(2)扣除依據:企業支付給貧困農戶的農用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等費用,按照中央政府規定的國際補償標準、補償(補償)協議、收款人簽署的錢包文件等稅前扣除。
(3)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青苗補償費個人收入免征所得稅的批復》(國發〔1995〕7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8.項目建設現金尚未結算,折舊以人民幣計提
(1)實用的個人所得稅避稅技巧
企業人民幣完工后,若項目建設現金尚未結算,且未取得定額文件,可將合同金額暫計入人民幣計稅基數計提折舊,待取得文件后進行變更。但變更應在人民幣成立后12個月內進行。
提示:固定資產折算后超過12個月仍未取得審計文件的,應變更人民幣原值和折舊額。
(2)扣除基礎:折舊計提明細表
(3)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過程中個人所得稅避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9.購買幾乎發生在國外的公共服務或資產和有形財產
(1)實用技巧
國外單位或個人將國外幾乎使用的公共服務、資產和有形財產出售給全國各地的單位或個人。
(2)扣款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外匯儲備支付證明、合同等。
(3)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增值稅改革稅率制度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10.自然保護區
(1)實用技巧
稅前可扣除的準備金是指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稅前可扣除的準備金。明確如下:
1)證券儲備和期權儲備
2)銀行保單保障基礎、未到期法律責任準備金、保險公司法律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法律責任準備金、未償賠款準備金
3)企業金融機構對政府機構按時提取的保證賠償準備金和未到期法律責任準備金進行擔保
4)允許中國農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金融機構、金融公司、經濟社會國家從事利息業務
國際融資
企業按時提取的意外險準備金
5)銀行根據明確規定提取的巨災風險準備金
6)
國際融資
企業按時提取的利息損失專項準備金
(2)扣除依據:按時計提準備金計算表
(3)政策依據
*《關于股份制企業儲備支出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2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政策性企業計提準備金稅務處理難點的通知》(財稅[2015]11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
投資
(金融機構)擔保政府機構相關準備金
所得稅
《稅前扣除政策通知》(財稅[2017]2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司法部關于國際金融企業利息損害準備金的規定》
所得稅
《關于稅前扣除相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銀行牲畜業巨災可能性準備金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司法部關于國際金融企業農業利息和企業利息損害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號)